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0-07-22 15:40:59 浏览次数: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中医药局、药监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大力度持续深化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医改发〔2019〕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落实的通知》(粤府办〔2019〕7号)等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充分发挥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在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中的引领作用,通过完善采购模式、推进政策协同、强化采购行为监管,逐步在我省构建竞争充分、价格合理、规范有序的药品、医用耗材供应保障体系。到2022年基本实现采购过程管理和绩效管理的统一,促使采购平台从价格导向向价值导向转变、从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从单纯交易向供应链服务延伸,成为增强医药服务可及性的重要支撑。到2025年基本实现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的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形成公正透明、便捷高效的公共采购市场环境,不断推动“三医联动”改革,促进医药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群众获得优质实惠的医药服务,为构建全国统一开放的药品、医用耗材公共采购市场贡献广东方案。


  二、完善采购模式


  (一)全面开展集团采购。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医用耗材应当通过采购平台采购,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自愿参与采购平台采购。发挥集团采购规模效应,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推动我省集团采购常态化。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以区域联盟、医联体、医共体、医院联合等方式开展集团采购。各采购平台可采取竞价、议价、挂网或谈判等方式开展采购。鼓励各采购平台发挥各自优势,推动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合理回归。政府定价药品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新获批上市的新品种(不含规格和包装),可由医疗机构提出需求在网上议价交易。对平台内在线交易产品,建立市场化退出机制。


  (二)有序开展集中带量采购。省医保部门综合考虑临床使用量、采购金额、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医保基金占比等,选定对未纳入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范围的药品和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竞争较为充分的医用耗材,按照政府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工作要求,分批分期稳妥有序开展集中带量采购。省医保部门制定医保支付等配套政策。各地市医保部门指导医疗机构、生产经营企业和采购平台做好中选品种的采购落实工作。广州、深圳市可按照职能权限开展集中带量采购。


  (三)特定品种自主采购。对采购平台上无企业挂网的短缺品种、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审批或紧急紧缺品种、未发生实际交易或其他原因导致采购困难且临床必需、临床使用量极少等类型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机构可搜寻生产企业,按照公平原则协商确定采购价格,在年度采购总金额5%范围内自主议价采购,并将相关采购信息及时上传采购平台,按管理权限报相应医保部门。


  三、推进政策协同


  (四)促进采购与支付协同。加强政策协同,完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的协同机制,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医用耗材以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鼓励非中选企业主动降价,促进医保支付政策引导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合理形成。通过完善医保支付标准和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机制,支持优质仿制药研发和使用,促进仿制药替代。


  (五)强化区域价格联动。建立跨区域采购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推动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跨区域联动,鼓励中标品种跨区域价格联动,带量采购非中选品种跨区域价格联动,推动中选品种和非中选品种价格联动,形成合理比价关系,切实降低药品、医用耗材虚高价格。


  (六)改革货款结算机制。完善支付方式和结算管理机制,积极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货款,建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结算专户和履约保证制度,根据医疗机构采购金额,从医疗机构的医保结算基金和预拨周转金中,提取一定比例划入结算专户,专项用于货款结算;各地级以上市医保部门依申请可适当提高医疗机构周转金额度用于货款结算,确保及时回款,降低交易成本。完善采购在线支付结算机制,强化对采购资金的统一监管。医疗机构与药品、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结算回款时间不超过30天。完善与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相配套的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政策,激励医疗机构参与改革和主动控费的积极性。


  四、加强采购行为监管


  (七)加强采购平台监管。除省、广州、深圳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平台外,其他地市不再新设采购平台。建立健全政府常态化监管机制,规范采购行为,促进采购平台有序良性竞争,维护采购交易各方合法权益,营造公正公平、透明规范的公共采购市场环境。省医保部门加强对全省采购平台遵守法规政策、完成采购任务、优化交易服务、完善配套措施等情况的统一监管,并指导省平台制定采购文件开展采购。广州、深圳市医保部门作为本市采购平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履行监管责任。各采购平台要将采购方案等招标采购文件依权限报省、市医保部门后实施,工作情况每半年报告一次,重大事项和创新性工作举措随时报告。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强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供应、使用和结算的监管。


  (八)加快推进信息化监管。在“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框架下,加快建立省采购监管系统,各级医保部门要依托省采购监管系统,对药品、医用耗材采购交易各方实施全过程监测和监管,推动采购供应机制流程标准化、分析决策数据化、监督管理智能化。各采购平台要完善系统功能,按医疗机构采购需求,适当提高产品集中度、竞争度;严格按照国家、省的要求,使用统一编码、数据标准和功能规范,加强对线上采购各环节的管理,实现采购各环节数据和技术与省采购监管系统实时对接,推进部门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通过推进信息化监管,逐步实现利用大数据对采购平台的绩效进行评价,促进采购过程管理和绩效管理的统一。


  (九)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机制和信用评价体系。各级医保部门应及时处理涉及采购的投诉举报,通过函询约谈、提醒告诫、信息披露等手段,对采购工作进行常态化监管。对不按合同供货、不按时支付货款等违约行为,定期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以采购领域失信行为及司法等部门认定的商业贿赂等案件为主要切入点,加强交易各方不良记录动态管理,构建采购信用评价体系,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依法惩戒采购失信行为,加强对采购守信行为的正面引导,推进医药领域和医疗保障诚信建设。


  五、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整体推进各项任务落实。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妥善回应关切,合理引导预期,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15日


转自“中国医疗器械信息”,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友情链接/LINK